1.各地經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和現場審核,并推薦上報。如發現申報企業(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工業發展資金。 2.對近三年發生有環保、安全重大事故的或違反各級工業資金管理辦法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未按時完成整改的申報企業(單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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