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二)小型或微型企業,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三)企業近兩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四)2020年1月—12月企業場地費用支出未享受過其他國家、省、市、區(市)縣的此類補助。(五)2020年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租金實際支出4萬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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