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資金不得用于">
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及補貼標準
(一)財政資金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日常辦公、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賃經營場地、購置辦公家具。不得將征地拆遷費、土地使用費、房屋租金(項目建設期內除外)、經營性流動資金(或項目運營管理費用)、目錄內農機具(成農機〔2022〕5號)購置費用等列入項目總投資。
(二)縣域農資保供體系建設項目和縣域流通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市級財政資金按項目建設期限分年安排預算;基層社高質量發展和數字供富體系建設項目,市級財政資金預算當年全額下達。
(三)區(市)縣可采用先建后補或商同級財政按項目進度支付等形式撥付財政資金,具體撥付方式請在項目《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跨年度建設項目應當分年度明確資金使用計劃、細化資金概算。
(四)除多渠道籌資項目外,市級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申報了中央、省級補助資金或申報了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
(五)具體項目財政資金補助標準如下:
1.縣域農資保供體系建設項目。財政資金重點用于支持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含新建、改造、提升),財政資金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單個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縣域農資倉儲配送中心建設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單個項目申報主體市級財政資金補貼金額控制在400萬元以內。
2.基層社高質量發展建設項目。財政資金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單個項目申報主體市級財政資金補貼金額控制在150萬元以內(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積服務補貼),補貼資金由項目申報主體在本類型項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項目類型使用。
3.縣域流通服務體系建設(農資除外)項目。財政資金重點用于支持縣域供銷社集采集配中心、鄉鎮綜合超市建設。財政資金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單個縣域供銷社集采集配中心建設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鄉鎮綜合超市建設項目補助不超過20萬元,單個項目申報主體市級財政資金補貼金額控制在300萬元以內。
4.數字供富體系建設項目。財政資金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單個數字供富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單個項目申報主體市級財政資金補貼金額控制在200萬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