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標準。對農業擔保機構開展的糧食生產經營貸款擔保、聯保和再擔保業務,對費率">
綜合補助
(一)補助標準。對農業擔保機構開展的糧食生產經營貸款擔保、聯保和再擔保業務,對費率低于1.5%(含1.5%)的部分,按年度農業擔保新發生額的3.5%給予補助,對跨年度擔保(聯保、再擔保)不重復計算。對于農業擔保機構開展的現代農業發展貸款擔保、聯保和再擔保業務,同口徑給予2%的補助。同時,設置補助系數,實行財政補助資金總額上限管理。
(二)補助額度。聯保和再擔保業務均按照擔保責任所占比例計算擔保責任額及綜合補助資金,不得重復計算。對符合條件的單個農業擔保機構,綜合補助資金每年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三)資金用途。綜合補助資金由農業擔保機構靈活用于增加注冊資本金、風險準備金或用于業務費補助,其中,用于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