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支持對象為注冊地在成都智能應用產業功能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在成都智能應用產業功能區的企業或組織。申報政策項目時,企業或組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受理通知中要求申報單位(企業)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申報單位(企業)鮮章。企業需對上報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的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三)本實施細則所述“支持標準”與我市其他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同一項目不能重復享受同類政策補助(獎勵),可就高享受最高補助(獎勵)政策;補助類項目投入金額不含增值稅(進項稅)。
(四)本實施細則具體操作方式由新經濟和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政策性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符合政策條件的項目均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申報結果。申報時間以通知為準,由鎮街、功能區組織申報,當年申報上一年度的政策支持,各具體經辦科室提供政策咨詢。
(五)本實施細則由市新經濟和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