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陽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近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條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一條市經信局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對擬定名單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后,對公示無異議的,正式行文向社會公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