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在我市實施,項目承擔單位需在我市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央屬、省屬及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市依法納稅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項目申報單位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生產經營狀況良好,項目資金來源有保障。
(三)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布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原則上申報建設類項目為已開工、有實際投資的項目。
(四)項目申報單位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無不良信用記錄,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無須相應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采取企業承諾制)。
(五)對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項補助,申報獎勵類資金不受此限制。各類項目申報資料按相關指南要求制作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