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貢市單位應為在自貢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科技研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企事業單位(高校不在此范圍)。
(二)凡申請本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由四川大學與自貢市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并在自貢實施。
(三)自貢市單位應有一定的科研條件和較好的信譽。具有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財務運行管理規范、無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四)合作雙方單位聯合申報。雙方各有一個項目負責人。自貢市單位項目負責人為在職在崗人員、中級以上職稱。四川大學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博士及以上學位,具有扎實的研究基礎,并從事相關研究達兩年以上。
(五)所列合作單位均須在項目申報書上加蓋公章,并附上合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者合同一式五份, 四川大學方加蓋“四川大學合同專用章(技術)”,通過川大科研院下載聯合申報合同簽訂審批單,經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行政樓341)審核后蓋章,與申報書統一裝訂并報送。
(六)自貢市單位申報項目的匹配資金以相關指南為準,并出具資金配套承諾書。
(七)填報項目申報書時,申報單位須自貢方單位在前,四川大學方在后。申報書首頁和尾頁簽字頁需加蓋申報單位雙方公章(四川大學方加蓋學院章)。申報書內專項資金中不預算管理費(間接經費)和硬件設備購置費,軟科學項目除外。
(八)自貢市每個單位申報不超過1項,四川大學每個項目負責人申報不超過1項。
(九)同一單位不得重復申報以下兩類項目:“2021年度自貢市重點科技計劃工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2021年度四川大學自貢市校地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項目”。
(十)已獲得2020年度川大自貢校地科技合作專項資金支持的川大項目負責人和自貢市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申報,具有突出科研實力的企事業單位除外,但申報項目不得重復。
(十一)項目研究周期2-3年,不超過三年。軟科學項目可以為1年。起始時間為2021年8月1日。
(十二)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示范企業與川大聯合申報的項目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可加2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川大聯合申報的項目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可加1分;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示范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分不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