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組織機構健全,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
(二)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三)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 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