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鼓勵聯營共建重大項目。對與市屬國有公司合作成立合資公司的社會投資方(社會投資方出資比例達60%及以上),采用有償使用農用地(200畝以上)和集體建設用地在精華灌區康養功能區實施項目建設,且在合同經營期滿后,將項目的全部資產無償移交給市屬國有公司的5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購置費用和銷售物業)重大項目,按前三年實際投入建設資金的5%給予項目合資公司補助,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給予項目合作公司最高不超過3年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農用地有償使用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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